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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監會出臺基金子公司監管新規 |
經過長達100多天的征求意見,中國證監會于2016年12月正式發布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規定》及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暫行規定》。兩部法規文件勾勒出基金公司子公司全新的監管框架,將有助于解決此前存在的資本約束機制缺失、風控和合規管理薄弱等問題。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說,兩部法規文件的修訂、起草,主要著眼于以下幾個方面:一是加強監管、防控風險。主體監管上,系統性規制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組織架構和利益沖突,強化“子”公司定位和母公司管控責任;風險防控上,構建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,推動行業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,增加風險抵御能力。二是扶優限劣、規范發展。分類處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現有業務,引導行業回歸資產管理業務本源,強化對風險突出領域的監管力度,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依法合規進行專業化、特色化、差異化經營,培育核心競爭力,促進業務有序規范發展。三是循序漸進、平穩過渡。立足相關市場環境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實際特點,給予充分的法規適用過渡期,促進政策平穩落地。《子公司規定》著眼于提高基金子公司的內部治理水平,重點加強對基金子公司的業務范圍、組織架構、利益沖突管控等方面的規范,具體包括:強化母公司管控,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對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1%;完善子公司內部控制;支持子公司規范發展,子公司組織形式拓寬為公司法人,不再限于有限公司,便于子公司通過股權融資等方式補充資本。基金專戶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體系,是為確保專戶子公司固有資產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動性,根據業務范圍和業務特點,《風控規定》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,主要包括凈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人民幣、凈資本不得低于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100%、凈資本不得低于凈資產的40%、凈資產不得低于負債的20%。同時,為進一步提高應對風險能力,《風控規定》要求專戶子公司應當按照管理費收入(含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管理費收入)的10%計提風險準備金。據了解,為規則平穩實施,《風控規定》按照“控存量、限增量”的思路,做出了過渡期安排:一是實施新老劃斷。對2016年1月1日之前已經存續的各項業務規模不予計算風險資本準備。二是給予18個月的達標過渡期,同時按照時間節點設置階梯式標準。自規則實施后第12個月、第18個月,專戶子公司各項風險控制指標達到規定標準的比例應當分別不低于50%和100%。風控指標未達標的公司,原則上要求過渡期內凈資本相對指標應當逐月改善。三是適當支持過渡期內的增資安排。從測算結果來看,大部分公司通過存量業務到期、調整產品結構、補充資本等方式,能夠按期符合監管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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